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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2015-06-11 08:09  

科技厅 财政厅

为改进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解决财政厅、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务院 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 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 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 明确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对象

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对象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

二、 规范经费开支范围和预算编制评审

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科研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规范直接费用使用管理。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并与科研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 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和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科研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

劳务费是指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单位长期聘用的或者签有长期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属于劳务费支持 范围。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实事求是地编制劳务预 算费,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设备费预算编制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凡是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能够满足项目研发需求的不予购买;确有必要购买的,在编制预算时必须详细列出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并单独说明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情况。对单台/套价格在 5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广西科学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4〕112 号)要求,通过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后才能编入预算。

(二)规范间接费用使用管理。间接费用是指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科研项目预算(书)中予以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 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500 万元(不含本数)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3%; 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5%。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 用间接费用。其中绩效支出,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对 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 开公正安排,充分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之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规范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评审采取 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一般 100 万元以下项目采取合并式评审,100 万元及以上项目采取分离式评审。在预算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地按比例核减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同 时建立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合并式评审是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 的评审方式。在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时,专家组中应当有 1-2 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分离式评审是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 的评审方式。在科研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并确定立项后,组织评 审专家组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单独评审。评审专家组由 3 名财务专家、1 名管理专家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 1 名技术专家组成。实行分离式评审的科研项目,根据经费预算评审意见和建 议,确定科研项目预算。

三、改进资金拨付结算方式

(一)加快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科技厅等相关主管部门 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在编制当年部门预算时细化科研项 目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时限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送达 财政厅,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财政厅要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 算下达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科技厅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国 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按预算 核拨科研项目合作单位经费。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前,从每年 1 月1 日起,可以按不超过“二上”预算数四分之一的限额支付资金,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二)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对会议费、差旅费、小 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科 研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也应当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对设备 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四、改进结转结余经费管理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科研项目年 度实施的实际需要申请预算,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 金的结转结余,提高科研项目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

(一)科研项目结转经费管理要求。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科 研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科研项目实施 期间,结转经费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二)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要求。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 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 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对信用评价较好 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统筹安排结余资 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同时将使用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对未通过验收和经过整改才予验收的科研项目,或信用评价较差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五、简化经费预算调整程序

(一)预算总额调整。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程序将变更申请报科技厅审核后,再报财政厅批准。

(二)实施单位间的预算调整。对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科研项目合作单位涉及的预算调整,按程序报科技厅批准。

(三)直接费用调整。对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需调整直接 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的,由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厅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 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 序调剂用于科研项目其他方面支出;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 3 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 3 项支出预算总额。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六、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

(一)明确项目单位职责分工。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项目的开放共享。科 研项目合作单位对经费使用管理负有共同责任,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 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要加强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对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自治区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管理。

(三)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管。财政厅、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方式,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要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科研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

(四)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科技厅要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五)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科技厅要及时公示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绩效公示制度;积极公开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逐步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示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财政厅、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 2015 年1 月 1 日后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可按本规定第二条相应调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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