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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
2019-11-15 21:04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科研项目评审等管理改革

(一)优化项目指南形成和发布机制。不同计划类别项目采取差异化的指南生成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的科技需求,配合科技部门梳理凝练出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要重点围绕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在广泛征集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多方意见后形成指南;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要瞄准重大产品和装备、关键共性技术,在充分征集相关部门、行业、地方以及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意见后制定指南;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及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要重点围绕创新体系建设需求,对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凝练需求生成指南;对全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决策、突发事件等可单独下达专题指南,组织快速立项。逐步形成差异化的科技专项支持体系。除基础研究项目外,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由企业提出,优先支持市场导向明确、内部有研发机构、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创新项目。实行项目指南公开发布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让社会各界充分知晓。

(二)改革项目遴选机制。按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的要求,创新项目遴选机制。重大专项实行“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申报方式。启动科研经费区外使用试点,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可面向全国开放。建立科研项目申报“绿色通道”,对填补国内空白、特别重大、特别紧迫以及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可由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专项专审专议流程立项,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完善定向委托项目论证制,对具有明确国家或自治区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三)精简项目申报要求。进一步放宽申报前置条件,优化“材料一次报送”制度,精简申报材料要求,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已有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能够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资质、信用等信息,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逐步实行无纸化申报,最大程度降低项目申报成本;除项目指南另有要求外,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自治区直属企业、中直单位等实行直接申报。

(四)建立科学公正、精准分类的项目评审机制。分类建立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差异化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一轮次的同类项目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的非常规评审机制。

(五)健全评审专家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科学分类、动态管理、开放共享、分级分层的广西科技专家库。充分考虑专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或生产经营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公正。

(六)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科学设置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合理确定项目汇报、质询答辩时间和专家评审项目数、评审时长等。对于公开竞争方式征集的项目,推行网上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对于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征集的项目,采取专家论证方式。进一步优化预算评估工作,只针对拟立项项目开展预算评估,规范和优化预算评估专家的遴选、评估方法,提高评估质量。

(七)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灵活性。开展项目“包干制”改革试点,经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项目结题技术验收通过的不再进行财务验收。赋予科研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更大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受比例限制。劳务费可用于发放退休返聘、编外人员工资性费用支出。科研人员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八)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氛围。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在不好认定其是否尽职尽责时,可将规范完整的科研记录作为其项目结题和尽职免责的重要依据。建立后续资助机制,对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有重大探索价值的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经专家评议,可继续支持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研究。建立共享机制,对同一科研项目,逐步统一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管标准,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纪检监察结果互认。建立容错机制,对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处理。

(九)强化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对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制定针对性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实行项目结题时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试点,考核评审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考核成果转化情况。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选择承担单位、安排经费、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将横向项目和纵向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

(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以信用制为基础的检查和监督机制。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各类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尽量集中开展,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与经费补助、项目申报等挂钩。

(十一)完善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定办法。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实行定标定额评审制度,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提高奖励工作的透明度,向社会公开评奖规则、流程、指标数量,全程公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

二、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统筹优化和科学设置科技人才计划。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科技人才评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协调配合。加强统筹协调,对自治区级科技领域人才计划优化整合,科学设置符合人才发展规律的科技人才计划。建立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

(二)建立科学的分类评价体系。对科技人才进行分类评价,重点围绕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科学设置各类科技人才的评价标准,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着重评价其为社会公益事业和政府决策提供科技支撑的能力和贡献,论文发表、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树立突出质量贡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技奖励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科技计划项目名称不作为人才称号,克服评价结果终身化。坚持以能力、质量、贡献评价人才,强调科研水平和实际贡献,突出代表性成果在人才评价中的重要性。

(四)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按照“谁用谁评价、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健全人才评价工作制度,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条件成熟的高等院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开展自主评价工作。

(五)加大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培养力度。强化科技人才评价结果应用。健全不唯地域、不求所有、不拘一格的引才用才政策体系,营造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良好环境。加大对“高精尖缺”创新型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和科研经费支持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引育载体建设,在高层次人才引进、编制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赋予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继续推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薪酬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与我区高层次人才引领创新驱动核心地位相匹配的薪酬分配制度。加大各类计划、项目、人才工程等对青年人才支持力度。

三、深化科研机构评估改革

(一)落实法人自主权。推动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实施章程,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对章程明确赋予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由单位自主独立决策、科学有效管理。探索人员编制实行备案制管理,人员聘免和职称评聘自主决策,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细化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切实发挥单位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二)实行科研机构分类评估。针对不同科研机构特点和从事的科研活动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基础类科研机构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公益性科研机构突出需求导向,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三)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以5年为评价周期,在评价周期内,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科研事业单位年度目标和绩效完成情况等进行抽评。

(四)强化评估结果运用。注重绩效评估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整、任期目标考核、学科方向调整、条件平台建设、绩效激励等工作中,强化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科研任务安排部署、财政拨款、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参考绩效评估结果。

(五)完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评估体系。根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不同特点,进一步完善评估内容和程序,确定不同的评价方式和标准。建立与评估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实现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运行的良性循环。

四、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覆盖“三评”全过程的监督评估机制。将监督和评估嵌入“三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事前,全面推行诚信承诺制度。事中,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重点环节监督,加强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事后,强化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按照合同(委托书、协议书等)约定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主体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构建广西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严重失信人员和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将诚信监管关口前移,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学术成长轨迹和学术水平进行跟踪评价。

五、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负责“三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好本领域“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进本地“三评”改革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担当。各相关评价主体要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推进“三评”改革和科研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三评”项目数量,进一步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相关法人单位等要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广大科研人员要强化学术自律。

(三)抓好引导示范,加大宣传推进。对一些关联度高、探索性强、暂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改革举措,可结合实际情况先期开展试点。各评价主体要加强相互配合与协同联动,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让广大科研人员知晓、掌握、用好改革政策,共同营造良好科研环境。

 

http://www.gxzf.gov.cn/gxyw/20191114-7778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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