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管理,保证我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突出应用性、战略性和对策性研究,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基础理论研究,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我区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和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社会实践,创造性地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注重提高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学术价值。
第三条 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这一时代主题,结合广西实际,加强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与反映地方特色问题的研究,为党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以课题研究带动人才队伍建设,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课题研究水平,把人才培养、理论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放在重要位置上。
第五条 课题的选择和确定要从目前我区的社会发展、经济状况和研究力量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凝练方向,突出重点,注意发挥团队优势,鼓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联合攻关。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面向全区,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受广西区党委委托,领导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和管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
3、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指南,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并对重大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验收;
4、统筹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经费。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社科规划办)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它的职责是:
1、起草和实施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发展规划;
2、制订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方案;
3、拟定和发布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指南;
4、使用和管理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经费;
5、组织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申报、评审工作,实施对在研项目的日常管理;
6、组织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7、区社科规划办负责协助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管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代为受理我区申请人递交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代为检查我区承担的在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参与组织对我区承担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并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8、为了发挥各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区直各有关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的作用,协助管理好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区社科规划办委托各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区直各有关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做如下工作:
(1)代为受理所在地申请人递交的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申请书;
(2)代为检查所在地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3)参与组织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三章 课题申请
第九条 区社科规划办通过有关媒体向全社会发布关于申请课题事宜的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为2个月。迟于规定截止日期寄出的申请书一律不能进入当年评审。
开始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向区社科规划办或所在市委宣传部理论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区直各有关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咨询《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其它材料,也可直接从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与研究网下载申报材料。
第十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作,具备主持项目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均可申报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申请人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者,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十一条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分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一般自选课题、青年自选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并根据需要,设立委托课题。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及课题主要参加人员,在申报时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课题研究的实质性任务。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当年不得同时申报两项以上(含两项)课题,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三项以上(含三项)课题的研究。承担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负责人,须待完成所承担的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后,才能申请新的研究课题。
第十四条 课题申报者应参照当年区社科规划办发布的《课题指南》规定的选题范围,设计具体的研究课题,并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对课题研究领域的现状、基本内容、科学性、可行性和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论证。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地评价课题申报人的研究能力和业务水平,签署明确意见和承担课题信誉保证。《申请书》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包括参加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否则不予评审。
第十五条 自筹经费项目,除不能从区社科规划办获得资助经费外,与一般资助项目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 课题评审
第十六条 区社科规划办收到课题申请书后,提交学科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进行筛选和评审,评审课题的要求:
1、课题必须具有以下意义:
(1)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2)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可为党政领导部门决策咨询提供科学依据的课题;
(3)体现广西地方特色和能发挥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优势研究力量的课题;
(4)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的课题;
(5)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有利于吸收、借鉴和传承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的课题。
2、研究方向明确,论证充分有力,研究方法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能力、政治素质及其它条件。
4、《申请书》应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5、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集或系列论文、研究报告、专著、译著、工具书等。所立课题数量中,青年课题不低于20%。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时限由区社科规划办发出立项通知书之日起算,到最终成果通过鉴定为研究工作完成时间。基础理论研究课题的完成时间一般为2—3年;现实应用性、对策性研究一般为1年。
第十八条 学科评审组对课题研究计划内容的科学创新性、可行性和经费预算等方面作全面的论证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人数通过,经区社科规划办批准,才能正式立项。
第十九条 为确保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课题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1、评审专家本人申请项目者,不得参加当年的项目评审工作。
2、学科评审组成员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申请项目的评审,不得作为这些申请项目的主审。
3、保护申请者的知识产权,除区社科规划办因评审和管理工作需要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有关人员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4、有关人员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5、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因项目评审收受礼金或礼品。
6、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评审会议期间,一律不接受与申请项目有关事宜的查询。
第二十条 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或在项目评审中违背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当事人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取消当事人的评审资格。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立项的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由区社科规划办向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项目及承担单位名称。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与区社科规划办共同进行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课题组要接受区社科规划办和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定期汇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提供详细的课题计划实施情况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区社科规划办的统一部署,课题负责人要将课题实施、取得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向区社科规划办填报年度进展报告。课题负责人每年12月底前填写《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报送区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四条 列入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的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研究期限,无故拖延规定期限半年以上者,按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区社科规划办将撤销课题,追回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该课题负责人此后三年内申报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保证课题研究期间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送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1、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课题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资助课题实施的条件,可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将课题转调入单位执行,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批。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课题负责人可在原所在单位完成课题研究,或由原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是该课题组成员),并报区社科规划办审批(附上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应办理中止手续。
2、课题负责人调往区外单位的,原则上课题应留在课题负责人原所在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更换课题负责人。如果调离人员继续完成课题的,在课题成果署名时应署原所在单位名。
3、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课题研究一年以内的,课题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所在单位及区社科规划办备案;擅自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由所在单位在三个月内报区社科规划办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延迟课题完成时间;
7、撤销项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本单位所立项目及时建档管理。每个项目的完整档案材料(复印件)应有:(1)《立项通知书》;(2)《进展报告》;(3)《结项审批表》;(4)《结项证书》;(5)最终成果;(6)批复报告等其他应存档材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区社科规划办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承担);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六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资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拨款。
第三十一条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第一次在课题立项后即拨三分之二的研究经费作为课题的启动资金,余下的研究经费在课题完成并通过鉴定后再拨付。凡已立项的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原则上应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资助。
受资助单位应按课题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在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区社科规划办定期审计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协助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止、撤销的课题,区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负责追回已拨的研究经费。已追回的经费连同该课题的待拨经费计入次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经费。
第三十三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一般不予追加。区社科规划办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区社科规划办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研究经费必须用于资助课题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3、调研差旅费: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区内外调查研究所需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原则上不得列支,确为研究所需要者,经报区社科规划办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4、小型会议费:为完成科研课题而必须召开小型座谈会的场租费和误餐补助费,费用开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5、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费用;
6、管理费:代管单位可以提取课题研究资助经费总额的8%作为管理费,其中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提取课题研究资助经费总额的4%作为管理费;
7、结项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续做科研经费。
第三十五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与完成该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区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研究课题的申请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课题的鉴定、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提交有关课题鉴定验收材料,办理结项手续。区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课题的鉴定工作。课题的鉴定工作由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来完成。参加课题鉴定的专家必须是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所鉴定的内容有较深入研究的学科带头人或实际工作者。专家鉴定小组一般为3—5人,重大课题的鉴定为5—7人。
第三十七条 课题鉴定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审批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社科规划办。
2、区社科规划办对《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同意成果鉴定的意见。
3、以会议形式鉴定的,由区社科规划办组织召开鉴定会,对鉴定成果的政治观点、学术水平、资料情况、应用价值等进行评议,写出书面鉴定意见,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以通讯形式鉴定的,由区社科规划办将鉴定资料寄送给鉴定专家组成员,分别对鉴定成果的政治观点、学术水平、资料情况、应用价值等进行评议,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再由区社科规划办聘请一位专家(可以是通讯专家)汇总所有专家的鉴定意见,写出最终鉴定意见,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4、区社科规划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该项目通过鉴定的结论,并确定成果等级。对于通过鉴定的项目,颁发《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结项证书》(以下简称《结项证书》)。
5、对于未通过成果鉴定,研究成果还需要进行重新修改和补充,并需要重新鉴定的项目,由区社科规划办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要求项目组在指定期限内对成果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指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重新组织鉴定所需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承担。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对于因政治问题或学术质量低劣而不能通过鉴定的项目,将予以撤项。
第三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课题可申请免予鉴定:
1、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2、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履行正常的结项程序。
第三十九条 需延期结项的项目,均要办理延期手续。课题延期,基础研究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应用研究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对已到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在限定时间内无法提交最终成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考虑申请撤项,办理撤项手续。项目负责人须将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和有关资料)和剩余的研究经费一并送交区社科规划办。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结项要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2、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3、最终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4、验收结项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
1、《鉴定结项审批书》2份(包括1份复印件);
2、最终成果5套,待正式出版后补交10套并附电子文档;
3、课题研究成果均应按规定标注“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及课题批准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4、3000字以内的成果简介(内容包括:成果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起止研究时间、主要研究方法、成果主要内容、使用与反响情况等)1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四十二条 对于符合验收结项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区社科规划项目,区社科规划办经审核后颁发《结项证书》。
对于不符合验收结项条件或材料不全的,限期补齐。否则将不予结项。
第四十三条 鉴定或结题验收的标准和内容包括: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课题最终成果是否达到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6、课题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
8、对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能通过鉴定做出明确结论。
第四十四条 课题通过鉴定后,即拨余下的研究经费。课题负责人在收到这笔经费后,再填写并提交《经费预决算表》,办理结题手续。在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结题后,如发现有抄袭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区社科规划办有权收回其课题《结项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申报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资格。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全文一般要求2万字以上,内容提要3000字左右。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或系列论文、研究报告的,其文本内容排列顺序均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摘要、目录、正文。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类的,需鉴定通过后方可公开出版,印刷前需要在封面后另加单独一白纸页,用显著字体字号印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字样,并在后记中写明本书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研究项目,得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资助”的内容。否则,不予承认其为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
第四十六条 认真做好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工作。区社科规划办、课题组和所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促使研究成果最大程度地实现其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区社科规划办有权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研究成果,并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将有关的研究成果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第四十七条 凡正式出版的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助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四十八条 对外公布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科研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助课题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及国家部委级奖励的,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区社科规划办提供奖励情况及证书复印件。区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给予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奖励和通报表扬。
第五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研究成果评奖活动。奖励的等级和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社科规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