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4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科学家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决策和管理工作中的咨询作用,规范和加强咨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旨在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专家咨询系统,保障科学部资助决策和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第三条 科学部应当将以下事项提交咨询委员会,听取咨询意见:
(一)优先资助领域和资助格局;
(二)重大研究计划和重大项目立项建议;
(三)当年资助工作和下一年度资助工作设想;
(四)学科发展战略报告;
(五)学科评审组的组成。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应当坚持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公正的原则,对科学部提请咨询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成员一般为11-21人,其中含主任1人。咨询委员会主任由相应科学部主任兼任。
科学部在编人员不得担任咨询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二)具有较强的战略思想;
(三)熟悉科学基金工作;
(四)学风严谨,作风民主,办事公正,认真负责。
第七条 组建咨询委员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保持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单位和地域的相对平衡;
(二)上一届咨询委员会成员须占咨询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左右;
(三)来自现任学科评审组的专家不得超过咨询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咨询委员会主任任期从其担任科学部主任的任期。
第九条 科学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在分管委领导的指导下,经科学部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咨询委员会组成成员建议名单。
建议名单由科学部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局。人事局会同计划局、政策局征求相关各局分管委领导的意见后,报委务会议审批。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成员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聘任并颁发聘书。
科学部应当在名单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受聘任的情况告知咨询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科学部应当于每年年底根据咨询工作需要制订下一年度咨询计划,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送政策局备案。
第十二条 科学部应当及时将咨询计划提交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应当根据咨询计划安排年度工作。
第十三条 科学部临时确定的咨询事项,报送分管委领导审批后,及时提交咨询委员会,并送政策局备案。
第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应当通过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方式形成咨询建议。
咨询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特殊情况下,咨询委员会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征求全体成员意见,形成咨询建议。
第十五条 科学部应当于全体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通知和提请咨询的文件送达咨询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由咨询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主持时,由主任指定的一名成员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应当由超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咨询委员会形成的集体咨询建议,应当经出席全体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全体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全面反映出席会议成员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全体会议所讨论的议题需要,可以特邀部分专家出席全体会议。特邀专家可以参与讨论,但不参与投票。
特邀专家人选由科学部主任办公会议提出,报科学部分管委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咨询委员会成员可以随时向科学部提出个人咨询建议。
第二十条 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和集体咨询建议由咨询委员会主任签发。
科学部应当将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集体咨询建议和咨询委员会成员个人咨询建议送计划局和政策局备案。必要时,科学部和相关部门将咨询建议报送分管委领导。
第二十一条 科学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科学部咨询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送政策局。
政策局在汇总各科学部咨询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基础上,形成咨询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委领导。
第二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设立学术秘书1-3人,其中至少1人由科学部人员担任。学术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联系咨询委员会成员;
(二)收集和整理咨询委员会成员的咨询意见;
(三)起草全体会议纪要和咨询建议;
(四)管理咨询委员会文件档案。
第二十三条 科学部应当将咨询委员会会议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科学部在本部门主页上开设咨询委员会专栏,通报咨询委员会工作情况。
政策局不定期编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通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75/info712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