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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州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10-25 14:49  

贺 州学 院 文 件

 

 

 

校科〔2013〕6号 

 

关于印发贺州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贺州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州学院 

                                 2013年6月15日 

 

 

 

 

 

 

贺州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桂学位〔2010〕10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我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保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我校在规划周期内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目标的实现,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经费的来源

(一)自治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专项建设财政拨款; 

(二)项目建设经费的配套经费(学校按自治区要求配套)。 

第二章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条 专项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学科队伍:主要用于立项建设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团队建设、导师培养、职称晋升、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材建设等方面。 

(二)科学研究:主要用于立项建设学科高级别课题配套经费、发表论文版面费、三大检索机构收录论文奖励、科技成果鉴定与奖励、资助学术专著出版、研究生教育创新的自立科研课题研究,组织和参与的国际国内专题学术研讨会、专题学术考察及交流等。 

(三)人才培养:主要用于立项建设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课程体系建设等方面。 

(四)平台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用于立项建设学科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和运行,图书资料、管理软件、办公用品的购置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根据有关财务制度按立项建设项目分别建账与核算;科研处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统一管理,根据立项建设项目审核经费的开支。 

(二)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照立项建设项目计划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平台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70%,学科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建设经费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从严控制消费类电子产品的购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管理软件、办公用品按有关规定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统一购置,对于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类采购项目,要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平台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费须由学科(项目)责任人申请,科研处、国有资产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使用;学科队伍、人才培养建设经费须由学科(项目)责任人申请,人事处负责人批准后使用;科学研究建设经费须由学科(项目)责任人申请,科研处负责人批准后使用。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有关经费使用细则。 

(四)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的开支与报销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经费开支的票据由学科(项目)责任人签字并注明经费开支类别和使用经费的研究方向(如:从教育学学科队伍建设经费教师教育研究方向支付),经手人和验收人签字后,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报销。2000元以上的开支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开支需报总会计师审批,50000元以上的开支需报校长审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与考核

(一)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专项经费是财政专项经费,必须按项目建设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因建设项目计划的合理调整,经费使用计划需相应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计划变更书面申请,并报科研处批准。 

(二)各学科在每年12月底向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报送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立项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学科(项目)责任人须将建设经费开支情况、建设效益分析及建设成果相关资料整理成册,报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以便定期公开,接受学校和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各部门及学科(项目)责任人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如发生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专业学位点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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