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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广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预算评估工作,保障科技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申请直接补助的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包括: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
第二章评估组织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科技项目预算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受委托承担自治区科技项目预算评估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进行预算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科技项目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政策,拥有专业的评估人才队伍,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支撑队伍。
第五条评估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个人擅长的业务领域安排评估工作。
第六条科技项目预算评估分为合并式评估和分离式评估两种方式。
(一)合并式评估是科技项目预算评估与技术可行性论证合并进行的评估方式,采用在线评估(网评)形式,适用于申请科技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分离式评估是科技项目预算评估与技术可行性论证分开单独进行的评估方式,采用会议评估形式,适用于申请科技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评估专家组由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取合并式评估的,评估专家组由4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组成,自然科学基金部分项目,专家组可不含财务专家;采取分离式评估的,评估专家组由3名财务专家和2名参加过项目技术可行性论证的技术专家组成。
第八条评估专家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和规律;
(三)熟悉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四)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类专家可适当放宽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科技项目预算评估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申报单位人员、或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得作为项目评估专家成员参与评估工作。
第三章评估总体要求
第十条预算评估主要任务是评价项目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为项目预算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政策相符性。预算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自治区财经法规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预算应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预算的总量、结构等应与设定的项目任务目标、工作内容与工作量及技术路线相符。
(三)经济合理性。预算应综合考虑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区实际,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并结合项目研究开发的现有基础、前期投入和支撑条件,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安排,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预算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对比法、目标任务对比法、调查法、专家经验法、案例参照法和成果反推法等。在评估过程中,应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或组合运用合适的方法, 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
(一)政策对比法,指通过对比相关经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财务政策等,审核预算是否与政策相符的方法。
(二)目标任务对比法,指根据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审核预算是否与项目任务目标相关的方法。
(三)调查法,指通过调查项目某项与特定科研活动相关的支出预算在领域内的常规支出标准,判断预算合理性的方法。
(四)专家经验法,指根据同行专家对科研支出规律和特点的经验,判断项目预算合理性的方法。
(五)案例参照法,指通过对照以往领域内同类项目的典型案例,判断项目预算支出合理性的方法。
(六)成果反推法,指根据项目申报书承诺的产出成果反推项目预算资金规模合理性的方法。
第十二条采用合并式评估的项目,项目预算由财务专家评估并打分。非定额资助的项目,5名专家均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取5名专家建议资助金额的算术平均数作为项目的建议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采用分离式评估的项目,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协商一致后打分,并对非定额资助的项目提出建议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定额资助的项目,专家可以提出预算修改意见,由专业机构反馈申报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预算评估打分达到60分(含)以上的项目才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专家对项目申请的科技经费金额进行调整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研发任务目标要求、申报单位实际情况等,不得简单按比例随意调整。对申请金额进行调整的,应有充分的依据,并说明调整理由。专家建议金额应符合当年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资助额度范围。对于专家建议金额高于指南规定资助额度上限的,原则上以指南上限额度为立项资助意见;若专家建议金额低于指南规定资助额度下限的,可按规定在合理范围内调整,调整后仍低于额度下限的则不予立项。
第四章评估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活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明确相关各方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评估管理制度,规范地开展评估活动,以保证预算评估质量。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评估手册,采取包括评估培训、进度控制、行为控制、痕迹化管理、评估管理审查等措施,对评估活动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应组织咨询专家进行集中培训,使咨询专家了解评估活动的要求、评估原则,掌握评估的方法,统一认识、统一要求、统一标准。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方案的时间要求,对评估启动、项目分组与专家遴选、预算评估等关键环节开展进度控制,并对关键环节相关人员的阶段性工作结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纠正偏差,以保证关键环节工作内容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的行为规范。在评估活动中评估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坚持第三方立场,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1.当参与评估活动的相关人员与被评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评估机构应向委托方事先申明并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
2.维护被评对象的知识产权,不得向与预算评估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材料。
3.应为评估专家创造有利于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表意见的氛围,不得向被评单位及与预算评估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专家咨询意见。
4.不得以评估事项为由采取任何方式收取被评对象的报酬、费用和礼品等。
5.不得篡改项目申报材料、专家咨询意见。
6.评估机构是评估结果的责任者,应加强对项目预算评估申报材料的理解,提高对评估专家意见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7.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的沟通,提示其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8.未经委托方同意,评估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结果,不得向被评对象及与预算评估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项目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评估专家的行为规范。评估机构应与评估专家签订工作协议,约束和规范评估专家的行为。
1.维护被评对象的知识产权,专家不得向与预算评估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材料。专家有对评估所涉及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的义务。
2.专家不得向单位或个人泄露项目评估结果。
3.专家有义务接受评估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4.专家应独立、客观、实事求是地提供评估意见。
5.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被评对象的报酬、费用和礼品等。
6.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专家的信用管理制度,对专家的行为表现、工作质量等进行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按照“全程留痕”原则,做好预算评估的痕迹化管理。预算评估组织过程中,建立对各个环节和每项工作内容的过程档案管理,对专家在评估过程中的关键信息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工作审查机制。审查内容包括组织程序的规范性、专家遴选与工作的合规性、过程档案管理的规范性、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明确和严谨、分析推理是否合乎逻辑、依据是否充分、文字表述是否清晰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科技厅应建立评估机构、专家、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在预算评估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对预算评估工作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应接受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对项目预算评估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预算评估流程结束后,若出现针对项目预算评估结果的申诉情况,自治区科技厅可根据申诉要求调取评估文档,评估机构有义务配合自治区科技厅了解相关评估文档。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行业规范,加强能力和条件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估业务流程,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评估机构存在违反评估行业规范行为的,自治区科技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机构不良信用、批评、通报、相关项目预算评估结果无效,或取消该单位的项目预算评估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专家应当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能力,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遵守保密、回避等工作规定,不得利用评估谋取不当利益。专家存在向评估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评估结果、利用评估谋取不当利益等违规行为的,评估机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专家不良信用、专家意见无效、取消专家评估资格等处理措施,相关情况及信息应及时书面报告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将专家不良信用信息计入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存在违纪行为的,移送其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评估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和有效的评估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存在干扰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的违规行为的,自治区科技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该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不良信用、通报、暂缓甚至撤消项目及其预算、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自治区科技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存在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移送其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