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各项工作,促进工作站管理的制度化、长效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作站的申请、推荐、评审、考核、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三条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宏观发展,开展产业及企事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面向广西产业和科技发展,联合多方力量,搭建技术创新平台,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积极联系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通过工作站在企业进行转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依靠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博士、硕士培养基地,为我区培养高端创新型研发科技人才。
(五)充分发挥院士整合协调作用,联合院士及其科研团队,争取更多国家重大项目及培养高层次科研领军人才。
第三章各方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认定、管理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院士到我区考察指导,促进院士与我区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对接,建立合作关系。
(二)负责全区工作站的认定、跟踪管理、绩效评估。
(三)在科技政策、科技计划、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对工作站给予重点扶持。
(四)不定期组织协调解决工作站建设、运行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工作站设站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助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站的申请、建设工作。
(二)及时了解工作站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以及政策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单位工作站设站申请,制定本单位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
(二)根据需要聘请1位以上院士作为工作站指导院士,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
(三)负责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的工作规范,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指导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四)设站单位要充分发挥指导院士及其团队的作用,在对产业发展和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的目标和任务等。
第四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三)与1名以上的院士(含1名)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签约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四)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要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六)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的单位,八桂学者设岗单位,国家万人计划依托单位,自治区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国家及自治区级重大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时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由申请设站单位的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或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认定。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择优认定、统一授牌。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一般为3年。
第十条工作站在运行期间引入新的指导院士,由设站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设站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或所属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安排科研经费用于支持工作站开展相关科研工作,由设站单位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自行申报,自治区科技厅根据科技项目评估评审结果择优支持。
第六章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工作站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科技厅。总结内容包括工作站围绕主要任务的运行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三条工作站3年管理期满时,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采用书面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考核评估,由工作站提供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决策咨询、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合作交流、科技创新平台配备、对产业和学科领域的带动作用等方面的成效,以及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考核评估的工作站,自治区科技厅继续认定为工作站。对于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工作站,在科技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支持。对于没有通过考核评估的工作站,取消其工作站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4年12月3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