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和《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6〕116号)精神,加快广西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遴选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广西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建立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自治区科技厅择优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论证、管理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四条 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境内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团组织或机构,其主要办公和研发场所设在广西。
(二)以合同科研和科技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科研等科技服务收入(含技术转让、技术股权收益)占总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
(三)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
(四)符合广西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以研究开发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目标定位,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五)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独立核算制度等。
主要从事教育培训、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报广西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研发人员(含兼职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清单;
(四)具备的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和软件的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五)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六)近2年(注册运营不足半年的免交)承担的政府和企业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下达部门、编号、合作或委托单位、金额、起止时间)、立项材料或项目合同复印件;
(七)近2年(注册运营不足半年的免交)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清单(包括成果名称、成果形式、成果登记时间、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技术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
(八)近2年(注册运营不足半年的免交)创业与孵化育成企业清单(包括服务、创办、孵化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材料)。
第七条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报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认定工作流程等相关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有关申报材料,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形式审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推荐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专家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意见,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五)结果公示。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认定方案,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结果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自治区科技厅正式行文公布,并函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八条 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或广西产业发展急需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论证或建设。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对通过认定的由全国两院“院士”、国家级人才项目的科学家、世界500强企业以产学研共建等形式在广西发起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优先予以经费支持,用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自主选题科研活动。
第十条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从自治区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中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自主选题科研创新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广西新型研发机构,还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享受自治区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二)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所在市有关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授予广西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名称、投资主体、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事前须向受托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后,维持有效期不变。不提出申请或未经同意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三年一期的目标考核评估工作。考核通过的,继续保留3年资格,考核不通过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
第十五条每年3月底前,新型研发机构向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情况。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纪律,确保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认定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3年内申请资格;并将其及负责人记入广西科研失信记录“黑名单”3年;已经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失信或违规违法行为的,终止其资格并收回牌匾,并取消其及负责人的申报资格3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